专利业务
专利复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申请人对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请求。这是申请人对于驳回决定不服的时候,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途径。
一、请求复审条件
1、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应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应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恢复权利并请求复审。
二、我司服务流程
1、沟通案件情况,分析驳回意见,确定复审意向;
2、沟通复审理由,撰写复审文件;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并发出复审决定;
5、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