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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经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的商标,有3个月的被异议期。企业若发现自己商标在相同、近似或其他类别上已被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在该商标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提起商标异议。

所需文件

  1. 商标异议申请书(我司撰写);
  2. 商标代理委托书(我司提供);
  3. 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我司整理;我司可提供证据清单)。

 审查流程

  提交申请,商标局形式审查后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将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在答辩后3个月内补充有效证据材料;商标局自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批准后,可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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