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业务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根据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因此,如商标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经查询或商标局审查后发现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且已年满3年,且商标注册人近三年没有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可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从而扫除障碍,争取商标注册。
所需文件:
- 申请书(我司提供);
- 撤销理由说明(我司撰写);
- 商标代理委托书(我司提供)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查流程:
提交申请,商标局形式审查后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局下发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答辩通知给商标注册人;商标局自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批准后,可延长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