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诉冰语公司商标侵权获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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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1. 原告:蜜雪冰城(知名茶饮连锁品牌)主张其注册商标(如“蜜雪冰城”“MIXUE”及图形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2. 被告:冰语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了与蜜雪冰城近似的商标、装潢及宣传语,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法院认定事实

  1. 商标侵权行为
    • 冰语公司使用的标识(如文字、图形组合)与蜜雪冰城注册商标在字形、构图、颜色搭配上高度近似,易使公众误认其与蜜雪冰城存在关联。
    • 被告在同类商品/服务(茶饮、冰淇淋等)中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行为
    • 装潢模仿:冰语公司门店装潢(配色、布局、装饰元素)与蜜雪冰城高度相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 虚假宣传:使用“源自蜜雪冰城同源配方”等宣传语,虚构与原告的关联关系,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三、判决结果

  1. 停止侵权
    • 判令冰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及装潢,撤回虚假宣传内容。
  2. 赔偿损失
    •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决冰语公司赔偿蜜雪冰城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 蜜雪冰城商标知名度及市场价值;
      • 冰语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主观恶意;
      • 原告因侵权导致的销量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情况。
  3. 消除影响
    • 要求冰语公司在公开渠道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四、典型意义

  1. 商标保护边界:明确“搭便车”式模仿知名品牌标识、装潢的行为构成侵权,强化对“品牌整体形象”的司法保护。
  2. 赔偿计算创新:若法院采用侵权获利推定或惩罚性赔偿,体现对恶意侵权的严惩导向。
  3. 行业警示:为茶饮行业抄袭乱象提供司法裁判指引,督促经营者通过创新而非仿冒获取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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