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明专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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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专利(欧洲发明专利)相当于我国的发明专利,为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被适当延长。

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

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流程为:1、提出申请;2、检索;3、公布专利申请;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5、欧洲专利授权如有;6、异议(如有);7、生效(如有)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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