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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申请

 

一、申请外国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途径:

      1、传统单一进入各个国家:

传统的专利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向其他不同国家提出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就会产生如下问题:

      多种形式要求、多种语言、多次的检索、多次的公开、申请的多次审查

12个月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

通过PCT途径:

     PCT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而且可以以一种形式要求提交,可在30个月缴纳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而且只有在申请人希望进入该国家时才缴纳。

 

 

二、关于PCT案件详细流程说明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中国专利局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国际初审局,中文也成为PCT的申请、检索和公布语言。

      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它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中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接受PCT国际申请的流程:
     
1. 申请人递交申请 (自最早优先权起12个月或者直接提交国际申请而不要求优先权)
所需文件:

      1) 指示函:需包括以下信息: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有优先权请求的,应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别、申请日、申请号;申请类别;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2)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有)。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或英文;
      3) 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无需认证,公证);
      4)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要求了优先权,申请人应在不迟于优先权日之后的16个月,向国际局或受理局提交优先权文件,或要求受理局将优先权文件送交国际局(如果优先权文件是由受理局出具)。

2. 国际检索单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者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以后到期的为准,做出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宣布不进行国际检索。

      3. 申请人提交19条修改
申请人有一次机会按照条约第十九条向国际局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提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自国际检索单位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出,以后到期的为准

      4.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

      5.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情况,申请人可决定是否提出国 际初步审查要求。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国际检索报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以后到期的为准。

6. 申请人提出34条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之前,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7.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未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情况下,国际局将按照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的内容作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情况下,国际初审单位将在原始或修改后的文件作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I章)。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将被传送给申请人和各个国家指定局。

8. 进入指定局选定局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国际阶段申请尚未能在其指定国获得专利保护,只有在优先权日(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前进入国家阶段,即向有关国家(要求授予其专利权的国家)办理进入该国国内程序的手续,并得到授权后方可在该国受到保护。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都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之一进行申请,现将两种 途径作以下对比:

 

 

 

PCT途径

逐一申请途径

优  点

申请人可充分了解其专利的授权情况、可修改技术方案达到授权目的、使申请人不会盲目进行申请而导致的费用浪费。

可节省时间PCT途径的检索时间,节省了PCT途径所产生的费用。

缺  点

给申请人增加额外的费用、增加了授权的时间。

申请人未在充分了解专利是否能在该国授权的前提下,直接递交申请,存在盲目性,如果最终专利申请驳回,将导致费用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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